当环境污染事件影响到公众利益,而原告并不属于利益损害方时,就属于公益、而非私益诉讼。《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17年6月27日通过。此次修改对检察机关的公益诉讼权作出了明确规定,相比此前的行政罚款等措施,公益诉讼有更大的威慑力。
环境公益诉讼对违法企业或个人进行司法审判,高额的索赔可以给其一记重拳,提高其违法成本。为了尽快开展公益诉讼,邯山区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积极寻找案源,与我院侦监、起诉等部门建立协作机制。侦监、起诉等部门在日常办案过程中发现污染环境、食品药品安全领域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案件线索,及时将有关材料移送民事行政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开展调查、起诉等工作,勇于向环境污染行为“亮剑”,为人民的绿水蓝天,为建设美丽邯山保驾护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