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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的通知
时间:2020-08-18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关于贯彻落实高检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

工作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院、雄安新区分院,机关各内设机构、石家庄铁检院

近日,高检院印发《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省院高度重视,党组书记、检察长丁顺生批示“省三级院党组都要安排学习”。4月14日省院党组召开专题党组(扩大)会议,认真学习高检院《工作细则》,并研究贯彻落实意见。丁顺生检察长对进一步抓好全省检察机关贯彻落实提出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高检院《工作细则》,确保“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按照省院党组研究的贯彻落实意见,现重申以下要求:

提高政治站位在深化认识、统一思想上下功夫。各级院党组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政治敏感性,进一步深化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把贯彻落实好“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作为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


护”的现实检验,作为全面从严治党从严治检、落实政治监督主体责任的实践要求和重要内容,全力解决“零报告、少报告、漏报告”问题,进一步改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公信力,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高检院的部署要求上来。

二、加强组织领导,在强化责任、着力推进上下功夫。各级院党组、各党支部要通过多种形式,组织检察人员认认真真地学习领会,严格按照《工作细则》要求,坚持把填报工作作为一项长期的重要工作任务来抓,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各级院检察长要认真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带头填报,亲自研究对策、安排部署,扎实推动。上级院检察长要约谈填报工作落后的下级院检察长;其他院领导和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要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做好逐级审核审签工作对于“零”报告的要反复核对,慎重签字;相关职能部门和人员要严格保密,按审批权限报批查阅,持续教育引导重点解决大家普遍存在的思想顾虑问题,多方式营造如实记录、及时报告的浓厚氛围

三、注重实际成效,在督导落实、执纪问责上下功夫。要强化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加强压力传导,驻院纪检监察组、政治部、检务督察部等部门要发挥合力、结果共享,落实抽查督察制度,切实把结果和个人利益挂钩,落实党员干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记录填报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真正落实“严管厚爱”。注重在巡视巡察、基层调研、信访举报、案件查办、司法监督中发现问题,继续抓好通报,严肃执纪问责,开展责任倒查,点名通报执行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对检察人员存在漏报、不报、瞒报行为的,坚决依规依纪处理;对“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组织开展工作不力、职责履行不到位的党组和领导干部依规依纪追究主体责任和领导责任。

 

附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

      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河北省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5


附件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执行“三个规定”等

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若干问题的工作细则

 

为深化落实“三个规定”及《关于建立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持续做好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一条  实施办法所称检察人员,包括在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工作的在职在编人员以及挂职锻炼、借调、临聘等人员

第二条  检察人员遇有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行为,应当及时填写《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表》(以下简称《记录表》),密封后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填报件数,无需报告填报的具体内容。零报告的,记录报告人在《记录表》上填写无此类情况,交所在部门留存备查。

第三条  检察人员认为填报内容重大、敏感,或者涉及所在部门主要负责人等情况的,可以径直向本院检务督察部门直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报告。对径直报告的检察人员情况,应当严格保密。

第四条  人民检察院内设部门指定专人汇总本部门上个月填报情况,每月3日前将密封的《记录表》本院检务督察部门,节假日顺延。报送前,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核、分管院领导审签。院领导向检察长报告后,将《记录表》交本院检务督察部门。

第五条  省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月8日前,经层报检察长审签,将上个月全省(自治区、直辖市)三级院记录报告情况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局,节假日顺延。市、县两级人民检察院应在省级人民检察院规定时间内上报。

第六条  检察人员漏报的,可在当月月报告以后的三个月内进行补报,并作出说明。三个月后补报的,视为未及时记录报告。

第七条 检务督察部门指定专人保管《记录表》,统计汇总相关信息,并长期保存。

第八条 检察人员填写的《记录表》,非因工作需要,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查阅、复制、摘抄。

第九条  因工作需要,确需查阅《记录表》的,严格按以下审批权限报批。

(一)查阅本院领导填写的《记录表》,以及记录报告内容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检察长审批;

(二)查阅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院领导和外单位主要领导干部的,由分管检务督察部门院领导审批;

(三)查阅本院其他人员填写的《记录表》,且记录报告内容不涉及本院内设部门负责人以上领导干部和外单位领导干部的,由检务督察部门负责人审批。

第十条 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对本院检察人员填报的《记录表》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开展随机抽查,主要查看是否全面如实规范填报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

第十一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每年应对下级人民检察院组织开展一次专项督察,及时发现落实三个规定和《实施办法》中的问题,督促下级人民检察院严格执行制度规定。

第十二条  上级人民检察院每月向下级人民检察院通报本地区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必要时,可向社会公开通报。

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务督察部门将本院每月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情况向驻院纪检监察组通报。在记录报告工作中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把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纳入干部选拔任用和年度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对不如实记录报告重大事项情况的,记入廉政意见函。

第十四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要高度重视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工作,作为各级党组织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的重要内容。党组织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要带头填报,组织实施,落实责任。

党员干部年底应在民主生活会或组织生活会上报告个人执行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情况。

第十五条  各级人民检察院党组织及领导干部,落实三个规定等重大事项记录报告制度不力导致检察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发,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第十六条  保管人员违反工作纪律和保密纪律,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失泄密的,或者未经审批程序私自调阅《记录表》的,依据相关规定严肃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  本工作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

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记录

 

被记录报

告对象基本

情况

姓  名

 

单  位

 

职  务

 

电  话

 

与填报人的关系

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学同事战友其他

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及相关接触交往行为情况

  

   月   日

  

电话  来信  来人  短信

微信  电子邮件  □转递材料  □其他

类别

司法办案  干部选拔任用  项目安排

工程建设  □监督执纪  □其他情形

简要

情况

 

你认为

对方是

反映情况  □过问了解  □干预 

插手          □相关接触交往

填报人处理情况

 

填报人

                  签名:              

所附材料

 

备  注

 

注:填写说明见背面,填报前请仔细阅读。

填表说明

1.填报人员范围为检察机关及下属单位从事检察工作的全体在职人员,包括政法专项编制人员、事业编制人员、聘用人员、劳务派遣人员、政府购买服务人员、实习生、挂职借调人员等;

2.填报人应将所遇到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经过及处理情况填写清楚,以便检务督察部门准确判断是否属于违规过问或干预、插手情形;

3.检察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相关接触交往行为,在记录表“被记录报告对象基本情况”“时间”“类别”“简要情况”“填报人处理情况”栏目中填报,同时遇到过问或干预、插手司法办案的,合并填写相关内容,不再另行填报有关“三个规定”表格;

4.检察人员受请托后,过问或干预、插手其他检察人员办理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填写所遇到的过问或干预、插手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本人过问了解情况填入“填报人处理情况”栏目;

5.履行法定职责向承办人了解正在办理的重大事项有关情况或提出指导性意见,或者案件当事人、律师等依法向承办人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承办人不需填报;

6.检察人员对来自有关领导、熟人、亲友、同学、同事、战友等各方请托以及反映情况、咨询了解检察办案等重大事项的,均应如实记录填报;

7.检察人员记录填报并向部门主要负责人报告情况后,将记录表自行密封,交由所在部门汇总后报检务督察部门,本人也可以直接报送。“零报告”的,在“填报人”栏中,填写“无上述情况”,本人签字后,交由本部门留存;

8.“与填报人关系”“方式”、“类别”和“你认为对方是”栏目,请结合实际,在相应“□”中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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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进中的邯山区人民检察院(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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