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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申职能及工作流程图
时间:2018-07-02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1、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理哪些刑事申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管理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人民检察院因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情形而作出的不批准逮捕的申诉;(2)不服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的申诉;(3)不服人民检察院撤销案件决定的申诉;(4)不服人民检察院其他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5)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3、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2)属于本院管辖;(3)申诉人是原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4、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哪些书面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5、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如何处理?

刑事申诉由人民检察院控告检察部门统一负责接收。控告检察部门对接收的刑事申诉应当在七日以内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属于本院管辖,并符合受理条件的,移送本院相关部门办理;(2)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但是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提出,或者将申诉材料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检察院处理。移送申诉材料的,应当告知申诉人;(3)不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应当告知申诉人向有关机关反映。

6、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审查后有几种处理方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7、刑事申诉立案复查的条件是什么?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立案复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起诉决定书后七日内提出申诉的;(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8、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1)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再参与办理;(2)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3)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4)对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时,进行复核;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5)询问原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问原审被告人;(6)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7)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8)承办人员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9)部门集体讨论;(10)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11)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9、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10、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11、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及对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12、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的制作时间及送达有什么要求?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13、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1)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办案期限适用复查期限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4)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属于错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被告人刑罚的,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14、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依法、公开、公正。这是公开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推行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2)维护当事人合法效益。这是公开审查的根本目的,通过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原司法结论存在的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国家法制权威。这是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在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正确的司法结论依法予以维持,能够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4)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人。公开审查应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和负担,遵循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人原则。

15、 公开审查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四条,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听证是较为正式的公开审查式,其他形式是较为简便的公开审查形式,是公开听证形式的有效补充。完整的公开审查程序就是公开听证程序,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可以是公开听证的某个环节,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作为单独的程序进行,以便简洁、高效办理案件。公开答复是公开案件的办理结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16、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如何确定使用哪种公开审查的形式

1)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问题的,以及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公开听证,对涉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2)对于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3)对于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4)对于需要向申诉人答疑难解惑,释法说理,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的刑事申诉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可以进行公开答复,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17、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听证程序大致可分为:宣布开始、各方陈述意见、相互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员评议、最后陈述等。具体内容是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2)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3)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4)原案承办人、原复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5)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6)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7)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8)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9)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的陈述意见;(10)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18、申诉人在公开审查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申请受邀人回避;(2)阐述申诉理由和依据;(3)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4)在法定范围内,与原案其他当事人协商、和解等。

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或者提问;(2)如实回答提问,客观陈述事实;(3)不得吵闹、侮辱、谩骂他人;(4)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等。

19、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特定的侵权主体、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按照结果归责(无过错归责、严格责任)原则,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特定的侵权主体,特定的侵权行为、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20、人民检院受理赔偿申请应当接受哪些材料?

赔偿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下列材料:(1)刑事赔偿申请书;(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1、赔偿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2)具体的赔偿要求;(3)请求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4)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5)申请书提出的时间;(6)赔偿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22、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三种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23、赔偿金支付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金的支付程序包括五大方面的内容;

1)赔偿请求人提出支付请求。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2)赔偿请求人申请复核。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3)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4)财政部门审查核拔。对经审核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5)赔偿请求人领取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财政部门核拔的赔偿金后,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领取。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由财政门直接支付,并告知赔偿义务机关

24、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坚持公正救助。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准确把握救助的范围,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3)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4)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25、对哪些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根据《意见》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

1)刑法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打击,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还指出,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执行。

26、对哪些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意见》明确列举了不予救助的6种情形

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意见》还规定,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这就将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27、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要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支付救助金救助以及其他救助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28、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关于申请主体。当事人向办案机关申请救助,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2)关于申请方式。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3)关于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15.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哪些刑事申诉?

基层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刑事申诉:(1)不服本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另外有规定的除外;(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27.刑事申诉的受理条件有哪些?

人民检察院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受理,另有规定的除外:(1)属于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申诉;(2)属于本院管辖;(3)申诉人是原本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4)申诉材料齐备。申诉人委托律师代理申诉,且符合前述条件的,应当受理。

28.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哪些书面材料?

申诉人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时,应当递交申诉书、身份证明、相关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身份证明是指自然人的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护照等能够证明人身份的有效证件;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等有效证件。对身份证明,人民检察院经核对无误留存复印件。

相关法律文书是指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决定书、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复查通知书、刑事申诉复查结果通知书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裁定书等法律文书。

35.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审查后有几种处理方法?

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刑事申诉,应当指定承办人员审查,并分别情况予以处理;(1)经审查,认为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提请立案复查报告,提出立案复查意见;(2)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立案复查条件的,可以提出审查结案意见。对调卷审查的,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审查报告。

36.刑事申诉立案复查的条件是什么?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立案复查:

1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之内提出申诉的;(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37.刑事申诉立案复查的条件是什么?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刑事申诉,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长批准后应当立案复查:

2原处理决定、判决、裁定有错误可能的;(2)被害人、被不起诉人对不起诉决定不服,在收到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之内提出申诉的;(3)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本院检察长交办的。

47.复查刑事申诉案件的一般程序和要求?

复查刑事申诉案件一般应当按照以下步骤和要求进行:(1)由二名以上检察人员进行,原案承办人员和原复查申诉案件的承办人员不再参加与办理;(2)全面审查申诉材料和全部案卷,并制作阅卷笔录;(3)认为需要调查核实的,拟定调查提纲进行补充调查;(4)对于案件有关的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等笔录和鉴定意见,认为需要复核时,进行复核;对专门问题进行鉴定或者补充鉴定;(5)询问原案件当事人、证人和其他有关人员。对原判决、裁定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提请抗议、提出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询问或者询问原审被告人;(6)听取申诉人意见,核实相关问题;(7)听取原案承办部门、原复查部门或者原承办人员意见,全面了解原案办理情况;(8)承办人员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9)部门集体讨论;(10)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11)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或者《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内送达申诉人。

48.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的条件?

复查终结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法律和诉讼程序及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处理的情形已经审查清楚,能够得出明确的复查结论。

49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的程序?

复查终结刑事申诉案件,承办人员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集体讨论后报请检察长决定: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报请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决定。

60.刑事诉讼复查决定书的送达方式及对象?

对不服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的申诉复查后,应当制作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刑事申诉决定书应当在十日之内送达申诉人、原案当事人,同时抄送有关部门。上级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复查决定,可以委托下级人民检察院送达。刑事申诉复查决定书应当公开宣布,并制作宣布笔录。

74.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的制作时间及送达有什么要求?

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复查后,不论是否决定提出抗诉或者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立案复查的人民检察院均应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并在十日以内送达申诉人。经复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应当在上一级人员检察院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后制作刑事申诉复查通知书。

75.刑事申诉案件的办案期限有哪些规定?

1审查刑事申诉,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作出审查结案复查的决定。调卷审查的,自卷宗调取齐备之日起计算审查期限。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部门负责人或者检察院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

2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在立案后三个月以内办结。案件重大、疑难、复杂的,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3对交办的刑事申诉案件,有管辖权的下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交办书后十日以内立案复查,办案期限适用复查期限规定,逾期不能办结的,应当交办的上级人民检察院书面说明情况。

4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下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的刑事申诉案件,应当自收案之日起三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属于怨错等事实证据有重大变化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不受上述期限限制。

5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经复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上级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期限不计入提请抗诉的人民检察院的复查期限。

6对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判决、裁定的申诉案件,需要加重原审查被告人刑罚的,应当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限届满前作出决定.

84.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应当遵循哪些原则?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已发、公开、公正。这是公开审查制度的核心内容,在依法办案的基础上,推行检务公开,以公开促公正;

2维护当事人合法效益。这是公开审查的根本目的,通过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能够及时发现原公司法结论存在的错误,并依法予以纠正,依法对申诉人进行司法救济,切实维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

3维护国家法制权威。这是执法办案的基本原则,在公开办理刑事申诉案件过程中,对正确的司法结论依法予以维持,能够有效地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关系,维护国家法制权威;

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与人。公开审查应当最大限度地方便群众表达诉求,减少当事人不必要的支出和负担,遵循方便申诉人及其他参与人原则。

86. 公开审查的形式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四条,公开审查包括公开听证、公开示征、公开论证和公开答复等形式。公开听证是较为正式的公开审查刑式,其他形式是较为简便的公开审查形式,是公开听证形式的有效补充。完整的公开审查程序就是公开听证程序,公开示证、公开论证可以是公开听证的某个环节,也可以根据案件需要作为单独的程序进行,以便简洁、高效办理案件。公开答复是公开案件的办理结果,做好释法说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87.公开审查刑事申诉案件应当如何确定使用哪种公开审查的刑事?

1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疑难的、采用其他公开审查形式难以解决问题的,以及有必要召开听证会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公开听证,对涉及事实和证据进行公开陈述、示证和辩论,充分听取听证员的意见,依法公正处理案件;

2对于申诉人对案件事实和证据存在重大误解的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公开示证,通过展示相关证据,消除申诉人的疑虑;

3对于适用法律有争议的疑难刑事申诉案件,可以进行公开论证,解决相关争议,以正确适用法律;

4对于需要向申诉人答疑难解惑,释法说理,做好解释、说明和教育工作的刑事申诉案件,在作出决定后,可以进行公开答复,促使申诉人息诉罢访,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

92.听证会的具体程序有哪些?

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案件公开审查程序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公开听证得程序大致可分为:宣布开始、各方陈述意见、相互辩论、听证员提问、听证员评议、最后陈述等。具体内容是;(1)主持人宣布听证会开始;宣布听证员和其他参与人员名单,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听证会纪律;(2)主持人介绍案件基本情况以及听证会的议题;(3)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陈述事实、理由和依据。(4)原案承办人、原复案件承办人阐述原处理决定、原复查决定认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并出示相关证据。复查案件承办人出示补充调查获取的相关证据;(5)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与案件承办人经主持人许可,可以相互发问或者作补充发言。对有争议的问题,可以进行辩论;(6)听证员可以向案件承办人、申诉人,原案件其他当事人提问,就案件的事实和证据发表意见;(7)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对案件进行评议。听证员根据听证的事实、证据,发表对案件的处理意见并进行表决,形成听证评议意见。听证评议意见应当是听证员多数人的意见(8)由听证员代表宣布听证评议意见;(9)申诉人、原案其他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最后的陈述意见;(10)主持人宣布听证会结束。

93.申诉人在公开审查活动中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享有的权利主要有:(1)申请受邀人回避;(2)阐述申诉理由和依据;(3)经主持人许可,可以向案件承办人提问;(4)在法定范围内,与原案其他当事人协商、和解等。

申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承担的义务主要有:(1)未经主持人允许,不得发言或者提问;(2)如实回答提问,客观陈述事实;(3)不得吵闹、侮辱、谩骂他人;(4)听从主持人指挥,遵守会场纪律等等。

96. 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根据违法归责原则,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特定的侵权主体、违法侵权行为、损害结果、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按照结果归责(无过错归责、严格责任)原则,刑事赔偿责任的构成主要件包括:特定的侵权主体,特定的侵权行为、一定程度的损害结果、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104.人民检擦院受理赔申请应当接受哪些材料?

赔偿申请人提出赔偿请求时,人民检察院应当接收下列材料:(1)刑事赔偿申请书;(2)赔偿请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证明原案强制措施的法律文书;(4)证明原案处理情况的法律文书;(5)证明侵权行为造成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6)赔偿请求人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105.赔偿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刑事赔偿申请书应当具有以下内容;(1)赔偿请求人的基本情况;(2)具体的赔偿要求;(3)请求赔偿的事实根据和理由;(4)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的名称;(5)申请书提出的时间;(6)赔偿请求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119.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方式有哪些?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根据这一条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是以金钱赔偿为主要方式,以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为补充。除金钱赔偿、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三种方式外,国家赔偿法还规定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方式。

146.赔偿金支付程序是怎样的?

国家赔偿金的支付程序包括五大方面的内容;

1赔偿请求人提出支付请求。赔偿请求人申请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与申请有关的生效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及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

2赔偿请求人申请复核。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不予受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核;

3赔偿义务机关提出支付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请求人支付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财政部门提出书面支付申请,并提交赔偿请求人请求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申请,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及其他必要材料;

4财政部门审查核拔。对经审核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的,财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预算和财政国库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并自支付国家赔偿费用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告知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

154.5)赔偿请求人领取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收到财政部门核拔的赔偿金后,应当及时通知赔偿请求人领取。财政部门可以直接支付给赔偿请求人的,由财政门直接支付,并告知赔偿义务机关国家司法救助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开阔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1坚持辅助性救助。国家司法救助是对遭受犯罪侵害或民事侵权,无法通过诉讼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重点解决符合条件的特定案件当事人生活面临的急迫困难。对同一案件的同一当事人只进行一次性救助。对于能够获得赔偿、补偿的,一般应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2坚持公正救助。开展国家司法救助工作,应当准确把握救助的范围,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3坚持及时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办案机关应当根据当事人申请或者依据职权及时提供救助,确保及早化解社会矛盾;

4坚持属地救助。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当事人,不论其户籍在本地或外地,原则上都由案件管辖地负责救助。

160.对哪些情形应当予以救助?

根据《意见》规定,对下列人员提出的国家司法救助申请,应当予以救助;

1刑法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重伤或严重残疾,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2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3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而死亡,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依靠其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依靠被害人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近亲属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4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因案件无法侦破造成生活困难;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5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受到伤害或财产受到重大打击,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6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7对于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经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8党委政法委和政法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人员。

《意见》还指出,对于涉法涉诉信访人,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以参照执行。

161.对哪些情形一般不予救助?

《意见》明确列举了不予救助的6种情形;(1)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犯罪事实的;(3)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碍刑事诉讼的;(4)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5)生活困难非案件原因所导致的;(6)通过社会救助措施,已经得到合理补偿、救助的。

当事人或其近亲属具有这六种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

《意见》还规定,社会组织、法人,不予救助。这就将司法救助的对象仅限于自然人。

162.国家司法救助的方式有哪些?

《意见》规定,国家司法救助以支付救助金为主要方式,同时,要与思想疏导、宣传教育相结合,与法律援助、诉讼救济相配套,与其他社会救助相衔接。支付救助金救助以及其他救助方式可以合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

166.当事人提出救助申请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1关于申请主体。当事人向办案机关申请救助,一般应当由当事人本人提出申请;刑事被害人死亡的,由符合条件的近亲属提出;

2关于申请方式。申请一般采取书面形式。确有困难,不能提供书面申请的,可以采用口头方式;

3关于申请材料。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供本人真实身份、实际损害后果、生活困难、是否获得其他赔偿等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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