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职能
侦查监督工作的职能
侦查监督部门担负者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职责。
具体化,即:
一、全力维护社会稳定;
二、对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侦查案件的立案进行监督;
三、适时介入侦查,参与重大案件的讨论;
四、对侦查机关提请逮捕的刑事案件和检察机关侦查的案件需要逮捕犯罪嫌疑人的审查批捕和决定逮捕;
五、要求侦查机关开展补充侦查;
六、要求侦查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须的证据材料;
七、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依法进行监督;
八、对侦查机关强制措施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侦查监督部门的职责和任务,贯穿了从刑事立案到侦查终结的全过程,既包括了对适用法律、定性等实体公正方面的监督,也包括了以收集固定证据、执行逮捕等程序公正方面监督,工作方向主要是针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工作的重心要放在侦查监督方面,保证侦查活动的依法进行。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方法及程序
一、刑事立案监督的调查方法主要包括:
1、调取、审查有关书面材料;
2、对有关当事人、证人就是否存在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或者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事实进行了解;
3、对与犯罪现场有关的场所、物品、尸体进行勘察和检验、检查;
4、委托有关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对有关专门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鉴别;
5、其他非强制性调查方法。
二、刑事立案监督的程序:
1、向公安机关发出《要求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要求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书七日内作出说明;
2、人民检察院收到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说明之后,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进行审查、核案,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制作《通知立案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天内决定立案;
3、公安机关在收到《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后七日内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也不决定立案的,经侦查监督部门承办人层报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应当立案的,可以直接发出《通知立案书》,通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如果确须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的,可以向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纠正公安机关不说明不立案理由的违法情形;
4、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立案书》后十五日内仍未立案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予以纠正。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来源
刑事立案监督案件的来源包括:
1、人民检察院接到控告、申诉或者举报的;
2、人民检察院办案、开展诉讼监督活动或者通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活动发现的;
3、人民检察院审查公安机关刑事受案、立案、破案情况登记或者治安处罚、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案件中发现的;
4、海关、工商、税务等行政执法机关向公安机关移送,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而向人民检察院移送的;
5、人民检察院通过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共享、审查抄备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行政执法机关咨询等工作过程中发现的;
6、人民检察院通过新闻媒体发现的;
7、上级机关交办、督办或者下级院请示的;
8、有关部门给人民检察院转来的;
9、人民检察院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
侦查监督的途径
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开展下列活动中发现侦查监督事项时,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1、办理审查逮捕案件;
2、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
3、案件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申诉;
4、适时介入侦查活动;
5、跟踪监督获得的线索;
6、受理其他渠道获知的线索。